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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市住房公积金调整

时间:2025-12-22 12:48:26 来源:本站 点击:5次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泰政办规〔2024〕7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泰房委办发〔2025〕5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泰州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1.2026年度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由企业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2026年度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0258元,下限不做调整(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为2490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超过最低缴存基数的,最低缴存基数相应调整。

  3.单位应当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优盘、提供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

  (2)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3)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照《关于优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泰房委办发〔202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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